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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住建都批了,消防为什么不批?

关于这个问题,靠山屯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咋说的?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住建和消防的分工各有侧重
从法律规定来看,住建负责场所的审查和验收,如果这个场所要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则消防负责对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这两件事,应该不要重复去做。什么意思呢,也就是住建部门做完了的事,消防部门认可就行了,不应该再去核查一遍住建是怎么做的、做的对不对,住建做的不对,那自然要由住建负责。不然的话,国家就规定了两个部门做同一件事,那不得天天打架吗?再说了,也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可能有人些人还没看明白,那就举个例子,比如消防负责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出了火灾原因调查结论,法院在审判的时候,直接引用这个结论就行了,法院会再去调查一遍,说你这个调查不靠谱,有这样干的吗?

3、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消防在检查的时候,只要住建验收合格了,那就得尊重住建的结论。

消防要重点检查的是,住建验收之后,单位有没有对场所和消防设施等进行过改动,如果改动之后不符合住建验收的结论了,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的条件了,那当然责任在单位,这个就出不合格吧。


当前,消防的部分人员对技术规范还比较熟悉,可能会发现住建确实错了,有的甚至是强条错了,那咋办?


建议给住建发个商洽函吧,同时抄报给政府一份。

该出合格的出吧,什么时候住建纠错了,什么时候撤回来合格意见。


这事儿真的是个问题。还得引起更多研究、决策人员的注意,如果全都自己查一遍,事事都说住建不行,那地方政府、住建确实也开心不起来,并且效率很低,如果就按上面说的干,万一出了事也可能会受追究。


多说一句,现在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就是个坑,没几个单位敢这么干的,这条路没人走,服务单位就成了一句空话。


网友评论:

  • 到时火灾追究责任可不是这样的,会说你为什么发现不了问题。上面可不可以改一下检查规定,住建局验收合格了,我们直接采信,就检查软件和制度?另外,怎么判断我们看的场所就是当时验收合格时的状态?

  • 这个住建验收全部委托第三方,第三方就是收钱办事,住建就认第三方结论,形式审查,只要第三方签字,住建就批手续。住建不管监管,如果消防再不把把关,最后消防监管责任全在消防,住建没有任何责任,全部推到第三方,第三方最后把营业执照一注销跑路了,最后责任全在消防。

  • 当天上的神仙打架的时候,地下的小鬼要保护好自己

  • 关键消防还有个兜底的日常监管啊   明显看到住建乱验收,你还发开业合格,出了问题怎么解释的了?日常检查再发现硬件、结构问题,单位可以拒绝整改,还反问“你们当时是怎么验收合格?怎么开业检查合格的?”

  • 还有,一些公聚场所装修不报住建审批,住建也不管。最后,消防要他开业前检查,住建审批是前置,实际消防又成了住建的看门狗了。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调查结论明显有问题的,法院也是不能直接采纳的。住建部门给的验收合格结论实质上是行政许可,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许可部门没发现申请人提供资料或者现场有问题给予行政许可的,责任不是许可部门的,而是申请人的,许可部门可以撤销许可。这个问题和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格问题类似,很多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通过考前审查,然后考过了,最后被发现社保不符合,不给发证,觉得自己很冤枉,实际你第一次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虚假的,骗过审查部门。所以最后不给证给正常。消防设计,验收也一样,设计不符合规范,图审通过是你骗过图审。(仅针对强条,因为消防法要求强条必须遵守,本人认为非强条设计和图审有裁量权),没按设计执行验收现场骗过住建验收人员,都是欺诈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消防部门检查,和住建批的行政许可没关系,各自履行各自职责。最后说一点,消防部门检查说的也不一定对,需要结合整体进行分辨,解释。最后确定应该不应该改,这应该也是以后消防技术咨询的业务范围重点。

    提前20天要承担停产停业和大额处罚,绝对是得不偿失,这个规定甚至会被怀疑diao鱼执法。

  • 我不认同这样的意见。我们这边和住建有个协商机制,每季度都会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近期涉及两部门之间相关工作问题。更明确了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两家要一起去看看,避免出现文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次性告知全部问题,我觉得这样会更好一点。
  • 审验是住建的,但是大都是土建验收,内装修是没有验收的,一般不报,报了住建也不管,各地情况也都不一样。而目前的开业前检查照办规范标准,涉及内装修的项目很多。等于再次全面验收,检查项目比验收时候都多。这样就会出现住建验收了,但是消防开业不合格。实际上这是两码子事。而消防验收究竟包括不包括内装验收,内装修验收要不要另外再出具文书,内装修验收由谁来管,没有内装修验收文件,开业前检查能不能办,怎么办等等问题都没明确,必然会扯皮。就目前而言,消防某种意义上是在替住建兜底。
  • 放管服的”放”,其要义在于”放标准”、”放责”,而不是”放权”。
  • 这边有栋商厦消防给立重大隐患两年没给验收合格,移交住建后三个月出手续。问题确实有问题,我们是否定态度恨不得推倒重建,住建是建设态度能改则改。
  • 消防在住建前,咱不爽;住建在消防前,咱不爽。这可咋整?!
  • 住建审核验收的是工程整体,公众聚集场所不一定使用整体呀,整体合格不代表场所使用的局部安全疏散、平面布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符合规范对具体场所的要求。
  • 住建和消防,如果安全优先,那么发现许可存在问题应首选反馈意见并根据答复意见作出下步许可决定;如果效率优先,那么即便发现问题也应该根据自己的行政权限作出相应许可。火调问题,消防部门的认定书从法律上只是一个证据,法院有权审查并决定是否采用。供参考。
  • 应该主体消防归住建审批,其它的归消防部门审批,这样大家不用争来争去
  • 香港做法,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由屋宇署负责;消防牌照审批由消防处负责。住建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符合要求,开业检查未必合格,因为开业检查还要核查各项管理制度机制是否落实。至于如果检查中发现住建有错漏,应该函告住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该函告监察部门。不想当坏人,就别嫌弃制度。
    住建应当是对建设工程的监管,消防发证是对单位消防管理的监管,两都应当设定界限。部局搞的开业前检查标准应当将这两者的界限区分开来,明确责权。
  • 老说,你净说实话图片现在两个部门没有直接联系,又出现了互不为前置的说法。现在两部门都有各自的细则和规定,参照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独善其身,这样确实有点重复作业。由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归属情况不一,如果在现有主体内,公共消防设施也得在验收的基础上重复检查…… 最后一个坑,需要社会单位提前好好学习,也需要时间验证。相信一切会更好!图片
  • 还有消防合格,住建不合格的现象,本身就是职能重复现象,部局给的细则就是验收规范。希望越改越好,会有专业人说的算。
  • 前置条件,现在各种原因不拿住建当前置条件了,问题多多。第一,受理上不要求,检查时确要求检查建筑合法性,这就是矛盾。第二,住建都不作为受理前置条件,我们作为开业检查部门,又没有文件规定,住建出合格,我们就可以合格。出了问题,怎么办?当然,在现实工作中,发现不一致的情况,给住建和政府出函是对的,但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说住建合格了,消防就合格吧,怎么说的那么轻巧!
  • 住建部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可惜只是征求意见稿图片图片图片
  • 我们江苏公共聚集场所住建和消防联合验收,这样就避免矛盾了
  • 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规定侧重检查场所的消防管理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现在部局改了,完全是按消防验收加消防管理都要检查,甚至有的条款高于技术标准,比如多层建筑儿童活动场所宜独立疏散改成应。这种情况肯定会出现住建验收合格后开业前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 现在是第三方是领导,住建局是阿办!有事,责任住建局背!

  • 主体和新建工程由住建验收,内装修等公共聚集场所由消防验收,这个最合理
  • 强条谁也不能违反,不管住建还是消防,这是底线。
  • 法院完全有可能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消防部门的火调认定并不是必然被采信。
  • 像是说了,又像没说。既然住建都看了,消防就不应该在办手续了,至少说应该办一个形式审查就行了。也就说说,住建手续只要办了,开业合格证就应该注明是住建办了手续,因为使用性质、建筑面积、消防设施都没有变化,所以消防检查合格,只去现场核查几个没变就行了。另外,住建办没办手续,就应该是一个
  • 消防部门给住建发函,你部门审批合格的xx项目我部门核查发现xx项目不符合规范要求,你部门审批时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住建回复,当时符合。然后消防部门下整改通知,xx应按照规范要求整改。你我没动过!不可能,验收符合现在不符合了,必须改到验收时符合规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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